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司人才培养,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完善“260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制度,努力做好“传、帮、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带徒工作是指凡我公司录用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含通过外聘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都应为其选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公司员工作为导师,导师通过对徒弟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工作上的指导、技术上的传授、安全上的保护、生活上的关心,使徒弟能够了解、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快速提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
第二章 导师带徒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导师带徒工作。负责导师的选派、《导师带徒协议》的签订、导师带徒工作的考核、优秀师徒的推荐、评选等工作。
第四条 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乐于带徒。
(五)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五条 师徒关系的确定以组织安排为主,为保证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带徒最多不超过3名。
第六条 导师带徒的培养期为2-3年。
第七条 导师带徒培养期内导师或徒弟工作在公司内部各有关单位调动的,可酌情考虑重新安排导师或徒弟。
第三章 导师带徒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导师的带教工作要求:
(一)导师在带徒期间应精心带教,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带徒工作。根据岗位及徒弟的特点制定带教计划,培养徒弟良好的职业道德,悉心传授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技巧和工作经验,严格督促、检查徒弟的学习进度。
(二)导师应经常与徒弟谈心、交流,关心徒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导师在带教期间要加强对徒弟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保证在带教期间不出现安全事故。
(四)每季度填写《导师带徒季度考核评价表》;导师带徒培养期满,导师应就徒弟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职业发展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填写《导师带徒期满徒弟考核评价表》,并写出带教总结。
第九条 对徒弟的学习要求:
(一)新员工在签订《导师带徒弟协议》后的学习期间,应尊重导师,认真执行导师制定的带教计划,刻苦学习钻研业务,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勤学好问,听从导师的工作、学习安排,自觉接受导师和单位的检查、考核,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术(技能)水平。
(二)要认真学习导师的专长和工作经验,勤问、勤记、勤思、勤练,尽快掌握专业技术知识、技能,不断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要认真学习导师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和职业健康意识,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四)尊重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完成导师布置的工作、学习任务。主动帮助导师分忧解难,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务工作。
(五)对导师的工作安排有建议权,对不合格的导师有提出建议更换导师的权利。
第四章 导师带徒的工作目标
第十条 通过开展导师带徒工作,新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有明显提高,基本掌握本岗位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期满能够独立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五章 导师带徒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导师带徒工作考核工作组,定期对本单位导师带徒工作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和培养效果,对不合适的师徒对子进行调整。
每季度对导师带徒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导师带教计划的完成情况,导师应提交带教工作总结。对徒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徒弟应提交学习总结、学习心得。考核结束填写《季度考核评价表》。对季度考核发现有问题的师徒及时提出建议或进行调整。
培养期满,根据带教计划、培养目标、出徒标准,对徒弟的思想作风、职业操守、技术(技能)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考核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论文答辩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 有关待遇及奖惩
第十二条 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导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1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导师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费用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度对培养期满的师徒组织进行一次优秀导师、优秀徒弟的评选和表彰。每年12月底,各单位写出优秀师徒的推荐报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优秀师徒的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导师和优秀学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奖励费用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导师津贴及参加评选优秀导师、优秀学员:
(一)徒弟在培养期内擅自离岗,导师工作不到位的。
(二)徒弟在培养期内发生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三)对导师和徒弟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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