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使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及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用,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岗位标准要求,对经过考试和评审取得有效职业资格,且具备聘用条件的在岗专业技能人员的聘用。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注重实际、择优录用原则。
第五条 考评与聘用分开原则。
第六条 促进工作效能提高、技术人员结构优化原则。
第三章 高级技师聘用条件
第七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能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 具有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活动,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第十条 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取得高级技师等级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种)15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工作。
第四章 技师聘用条件
第十三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具有所聘用岗位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工作中的难题,具有较强的技术指导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技师等级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种)10年及以上。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工作。
第五章 聘用权限
第十七条 具备高级技师资格人员聘用,由公司统一聘用;具备技师资格人员聘用,由所在单位聘用,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 被聘用者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审批表》。
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对被聘用者进行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者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按照聘用权限,下文聘用。
第七章 聘用期限
第二十三条 每年依据聘用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办理技师、高级技师聘用手续。聘用时间从取得资格时间次月算起。
第二十四条 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经综合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二十五条 在聘用期间,经考核,不符合任职条件和不能发挥作用或脱离生产岗位;或由于本人原因,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解聘。
第八章 聘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从聘用的次月起享受公司有关规定的各种待遇。
第二十七条 解聘的技师、高级技师从解聘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有关规定的各种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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