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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2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

关于印发《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8日 公司法〔2007〕001号

现将《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管理的认识,逐步预防经营管理工作中各类法律纠纷的产生,维护股东的利益。
附件: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公司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和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椐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法律咨询、合同管理、诉讼与仲裁、普法教育以及对二级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协助与协调等。
第三条 公司法律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二)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与事后法律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法律事务部,它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与公司企业发展部合暑办公。
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从事或协助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熟练掌握并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二) 参与公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核,对经审核的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三) 受公司领导委托,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对有关重要经济、技术合同,在签署用印前进行法律审查;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合同,督促合同履约;
(四) 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收购、兼并、资产转让、对外担保及有关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 参与做好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六) 受公司领导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 负责公司与地方司法部门工作联系的建立与加强;负责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及与其工作的联络;
(八) 开展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整理汇编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九)参加有关会议,并就会议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十)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部及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报告制度。各所属二级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时,应自纠纷发生之日(最迟不超过一周内),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是指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在公司辅助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任职资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负责公司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参加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度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培训、资格年审注册,以方便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每年应不定期参加法律业务知识的集中学习与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九条 公司鼓励并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四章 法律咨询论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咨询论证是指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及二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咨询论证分为一般法律问题咨询和重大法律问题论证两种类型:
(一)一般法律问题咨询,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咨询单位或部门提出的问题,以口头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在职责范围内答询。
(二)重大法律问题论证,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咨询单位或部门提交的法律论证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论证报告》。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在开始决策程序的7日前送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法律论证,未经法律论证,没有《法律意见书》或《法律论证报告》的事项,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或股份;
(三) 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联营企业;
(四)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或决定对二级单位的改制重组、解散、撤销、破产和清算;
(五)大型设备的购置及技术引进;重大项目招标、投标;
(六) 决定赔偿、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七) 开除职工或者公司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八) 需经法律论证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具报告。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或经公司授权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管理部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业务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需经过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公司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
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公司的二级单位、员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下称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经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并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主办单位(部门)制作,经法律事务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授权委托书存根或复印件由总经理工作部和法律事务部分别存档备查。
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或者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
我方应要求对方代理人出示并交付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
示经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对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由主办单位(部门)归入相应的档案资料存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合同谈判
订立重大的合同,公司或主办单位(部门)应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和熟悉合同业务的经济、法律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必要时,应及时制作谈判纪要并经谈判各方签字盖章。谈判纪要应归入该合同存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合同起草
原则上,主办单位(部门)或者合同谈判小组应主动起草合同条款,对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初稿或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我方应逐条认
真审阅并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
起草合同,国家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参照标准合同文本;没
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起草。涉外合同,应参照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起草。
第三十条 合同审批
公司建立合同审批制度。合同审批按照所签合同的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其中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在其经营职责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重大合同在报公司领导批准前,应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其余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除外)的审批程序为:
(一)主办单位(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样式附后),附上合同文本送有关管理部门会签;
(二)主办单位(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和合同文本送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
(三)主办单位(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和合同文本送公司领导审批签字;
(四)按照公司领导审批意见需对合同进行修改的,由主办单位会同法律事务部对合同进行修改,并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审定合同的最后文本再报公司领导审批;
(五)主办单位持《合同审批表》和合同的最后文本至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编号后,送总经理工作部或法律事务部加盖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六)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批表》由总经理工作部存档保存,合同主办单位和法律事务部应复印一份留存。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公证与登记
法律规定应办理公证、登记的合同,由主办单位(部门)会同法律事务部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日常管理
公司各二级单位、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日常管理主要应包括:建立合同管理员制度、建立合同档案管理体系、收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时要求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公司报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违约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律事务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主办单位(部门)应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违约责任追究
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我方应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法律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法律文件是指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以及其他涉及适用法律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件,应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应经审核的法律文件范围主要包括:
(一)授权委托书、担保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诉讼、仲裁文书;
(三)涉及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重大决策的决议、决定;
(四)公司领导要求进行审核的有关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核程序
(一)主办单位(部门)填写《法律文件审核表》(样式附后),将法律文件送法律事务部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主办单位(部门)将法律文件和审核表送公司领导审批;
(三)总经理工作部或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意见,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七章 法律纠纷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以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统一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法律纠纷的处理,按照以下情况分类进行:
(一)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的处理,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因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以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的处理,以所属二级单位为主,法律事务部给予支持配合;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应全程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三)发生在境外的法律纠纷的处理,由公司所属的境外机构负责,但重大涉外诉讼、仲裁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四)对发现法律隐患和法律纠纷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上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法律纠纷的处理程序为:
(一)因对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方的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或被侵权单位应单独或会同法律事务部及时与对方进行交涉,协商解决的办法;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或被侵权单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审查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三)法律事务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司领导决定;
(四)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由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或被侵权单位会同法律事务部共同做好诉讼或仲裁工作。
第四十一条 被起诉或仲裁
公司及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被他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公司有关部门或被起诉二级单位应及时告知并会同法律事务部研究应诉策略,提出应诉意见,报公司领导决定,然后与法律事务部共同负责应诉。
第四十二条 费用支付
处理法律纠纷所发生的诉讼、仲裁等费用,按财务制度规定在公司成本或管理费中支付。处理因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以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的费用,由该二级单位承担。

第八章 外聘法律顾问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律师事务所、法律院校聘请律师或法律专门人才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一般一事需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由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不熟悉的法律事务;
(三)特殊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不便或难以完成的法律事务;
(四)因重大、疑难法律诉讼、仲裁活动需要;因咨询重大、疑难法律问题,重大项目谈判、重要法律文件审核工作需要;
(五)公司领导认为需要外聘法律顾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选聘工作,提出人选,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后,方可签订律师服务协议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服务成果验收、费用及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系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

第九章 普法教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成立普法领导小组,领导普法工作。法律事务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与公司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普法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普法工作的具体内容为:
(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普法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司普法规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三)积极推进企业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治企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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