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实施细则-j9九游会网址


发布时间:2012-09-27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贯彻执行公司战略部署,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规避经营风险,避免企业改革发展和用人方面出现大的失误,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

若干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企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党管理干部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四)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资产变动处置方案;改制、重组方案;机构调整和主辅分离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分包方案;筹资、融资方案;职工薪酬、福利方

案等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由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项目经理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本企业派驻到控股、参股、联营体等单位的管理

人员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是指:企业在国(境)内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项目的设立;基地建设项目;楼堂馆所的新建、改造及装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所有对外借款、担保;较大数额预算外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大额度生产经营性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出决策前,应由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对投资项目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充

分的风险评估。
 
(二)党组织参与。企业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在决策前应就决策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协商一致。
 
(三)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会议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在会前,将决策事项告知参会人员。会议上,决策人员要对会议决策结果表明态度,会议由专人做好

记录。对持异议或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人员要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策有关文字记录,论证材料应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第六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的形式:
 
1、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等。
 
2、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决策相关事项,应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或委托他人拟定草案,经会议批准后实施。
 
3、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提出需经上级审批的事项,形成的会议决议报上级同意后组织实施。
 
4、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办理。
 
第七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三)征求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要征求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意见,由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出具《廉洁鉴定表》(见附表)。
 
(四)会议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讨论推荐、任免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形成会议决定。
 
(五)严格执行任前公示等制度。公开竞聘工作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司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和监事会及有关决策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发现企业在进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时,有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规定的行为时,必须及

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应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按权责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并造成损失的;
 
(二)对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致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进行决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十一条 在决策过程中,经证明在表决时对错误决策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决策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进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如发生严重或者较严重分歧意见时,应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分别签署表态性意见,并与会议记录、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界限和决策会议形式,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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