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司医疗费用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j9九游会网址


发布时间:2012-12-09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

        公司现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经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批准的“纳入天津市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企业内部封闭运行”的一种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是符合公司流动分散的行业特点和70%以上的职工和退休职工不在天津市范围内就医的实际情况,实惠公司职工和退休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员)的一种管理模式。为保障大多数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使公司现行管理模式能够持续运行,现根据近来在医疗费报销时遇到的具体问题,在继续执行《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公司人〔2010〕019号)文的基础上,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定点医院

        (一)杨村地区,定点医院为公司南北院医务室、武清区人民医院、武清区中医院、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仁和医院,以上的定点医院限院本部,不包括医院本部以外的分院和这些医院管理的社区服务中心。

        (二)杨村以外地区(含天津市区)以当地社保部门确认的社保定点医院为准。

二、关于医疗费报销的有关凭证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应索要机打医疗费发票和门诊费处方,凭机打发票附处方定期报销。

        (二)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应凭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发票并附费用清单定期报销。

        (三)下列情况医疗发票不能报销:

        1、公司规定的社保定点医院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手写发票(包括复写发票);

        3、非基本医疗发票,如社会办医院医疗发票,康复医院医疗发票等等;

        4、超过规定标准的自购药品发票;

        5、非参保人员本人所用和各种医疗发票。

三、关于发票中标明的个人承担部分

       (一)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时,凡是医疗发票中已标明“自负”、“部分自负”和“增付”的医疗费用,公司基本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发票中只用符号和甲乙丙字样标明部分自负,未标明自负比例的,一律按10%计算自负。

       (二)前款基本医疗不予报销的费用,由公司企业补充医疗基金按60%计算给予补助。

      (三)镶牙有关的材料费、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支架等材料费用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后,企业补充医疗基金不再补助。

四、关于医疗借款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一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一般情况下应由个人先予垫支,按公司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定期报销。

       (二)参保人员住院所需费用较多、个人已支出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可凭医院押金通知或其他能够证明住院需交数的证明,3万元以下的,按所需数的一半借给,3万元以上的按所需数60%-70%借给,其余应由个人自筹。先行垫付,按规定报销后多退少补。

五、医疗费报销时间和报销程序

       (一)门诊医疗费用一般情况每半年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后15天内应到公司财务部门报销费用,还清借款。

       (二)在职职工医疗费用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批手续报销。

        (三)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收单据并审核报销。

六、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公司原有关规定办理,医疗管理(包括定点医院、对发票的要求、自购药品的规定等)也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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